近年來,因用人單位未為員工足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導致的員工、單位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之間的糾紛日益增多。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現(xiàn),在多起職工與用人單位間的住房公積金糾紛中,用人單位不服當?shù)刈》抗e金管理中心的處理決定,將管理中心告上法庭,多遭敗訴。
其中體現(xiàn)的問題包括:派遣制員工的住房公積金由誰繳存?員工離職后,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否有責任幫其追繳原單位欠繳的公積金?國有獨資公司是否屬于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主體?
在多起判例中,法院均明確表示,繳納住房公積金屬于強制性法律義務,無戶籍要求,追繳無時效限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員工均有權(quán)監(jiān)督用人單位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管理中心有權(quán)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繳拖欠的公積金。
勞務派遣公司被判補繳公積金:勞動關(guān)系決定繳存義務
澎湃新聞發(fā)現(xiàn),有勞務派遣單位遭員工舉報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其限期繳存后,該單位認為自己并沒有為員工繳存公積金的義務,并將管理中心告上法庭。
2017年2月17日,李某向大連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稱,自己與莊河市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guān)系,在被派遣到中國聯(lián)通集團遼寧省通信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通公司)工作期間,莊河市勞務公司從2004年至2012年未按要求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
隨后,公積金中心認定,莊河市勞務公司欠繳李某自2004年4月至2012年12月的住房公積金合計17811元,違反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責令莊河市勞務公司自決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nèi)改正違規(guī)行為。
莊河市勞務公司對此決定不服,將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告上法庭,并在一審敗訴后上訴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在再審裁定書中,吉林省高院指出,通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通化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具有受理關(guān)于對用人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行為的投訴,并作出相應處理的法定職權(quán)。在本案中,雖然通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已對萬通藥業(yè)未辦理公積金繳存登記作出罰款處罰,但對趙某某要求“責令萬通公司足額繳存2001年10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在職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的投訴事項,未進行調(diào)查核實和處理,即未完全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應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