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用人單位未為員工足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導致的員工,、單位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之間的糾紛日益增多。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現(xiàn),,在多起職工與用人單位間的住房公積金糾紛中,,用人單位不服當?shù)刈》抗e金管理中心的處理決定,將管理中心告上法庭,,多遭敗訴,。
其中體現(xiàn)的問題包括:派遣制員工的住房公積金由誰繳存?員工離職后,,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否有責任幫其追繳原單位欠繳的公積金,?國有獨資公司是否屬于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主體?
在多起判例中,,法院均明確表示,,繳納住房公積金屬于強制性法律義務,無戶籍要求,,追繳無時效限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員工均有權監(jiān)督用人單位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管理中心有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繳拖欠的公積金,。
勞務派遣公司被判補繳公積金:勞動關系決定繳存義務
澎湃新聞發(fā)現(xiàn),,有勞務派遣單位遭員工舉報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其限期繳存后,,該單位認為自己并沒有為員工繳存公積金的義務,,并將管理中心告上法庭。
2017年2月17日,,李某向大連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稱,,自己與莊河市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在被派遣到中國聯(lián)通集團遼寧省通信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通公司)工作期間,,莊河市勞務公司從2004年至2012年未按要求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
隨后,公積金中心認定,莊河市勞務公司欠繳李某自2004年4月至2012年12月的住房公積金合計17811元,,違反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責令莊河市勞務公司自決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nèi)改正違規(guī)行為。
莊河市勞務公司對此決定不服,,將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告上法庭,,并在一審敗訴后上訴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在再審裁定書中,,吉林省高院指出,,通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通化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具有受理關于對用人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行為的投訴,,并作出相應處理的法定職權,。在本案中,雖然通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已對萬通藥業(yè)未辦理公積金繳存登記作出罰款處罰,,但對趙某某要求“責令萬通公司足額繳存2001年10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在職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的投訴事項,,未進行調(diào)查核實和處理,即未完全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應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