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訊 “你看看你看看,唐河法院這群王八蛋咋判的,一審判我敗訴,我上訴至南陽中院,南陽中院依法撤銷他們的判決,發(fā)回唐河法院重審,結果你們看看,這群葫蘆僧依葫蘆畫瓢給一審的判決書添幾個字改下日期就算他們又判了,這群吃人飯不干人事的東西,我還要上訴,我就不信在南陽沒有依法辦案的法官了!”曹旭鐸手拿唐河法院的判決書氣得手都在發(fā)抖,他氣憤地對記者說。
2014年3月,本站就以《河南唐河法院:葫蘆僧判斷葫蘆案》為題報道了唐河法院草菅曹旭鐸土地證一案,曹旭鐸不服判決上訴至南陽中院,南陽中院于2014年4月9日依法裁定撤銷唐河縣人民法院(2013)唐行初字第5號行政判決,發(fā)回重審!按說唐河法院該清楚為何撤銷他的判決,重審該依法按程序進行,完全可以不予受理本無訴訟資格的原告(新野縣城郊鄉(xiāng)李湖村委)的訴訟請求,更何況已經(jīng)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可是唐河法院依然我行我素全然不顧訴訟程序,對撤銷他的一審判決置若罔聞。對比唐河法院的兩個判決書,重審的判決書僅給原判決書改改日期、添幾個字、打上(2014)唐行重初字第2號,落上審判長王芳、審判員楊金菊、人民陪審員常彥雪的名字,蓋上唐河人民法院的大印,寫上日期就又新鮮出爐了。
“法律在他們那里毫無威嚴,就是按某些人的意愿任由他們玩弄的條文!”曹旭鐸氣憤地說。
不妨回顧早先的報道:“早在1992年8月曹旭鐸就向國家繳納了耕地占用稅,占用南新路東側(cè)(李湖村段)部分土地(響應當時國家號召)用于建設民辦企業(yè)。1993年11月,新野縣人民政府作出新政土征(1993)45號文《關于對城郊鄉(xiāng)李湖村曹副郎等12個個體企業(yè)征用土地的批復》,明確了征用該宗土地1625平方米作為曹副郎等12個個體企業(yè)建房用地,此土地系李湖村六組集體用地。1995年11月曹旭鐸提出土地申請,新野縣國土局對該宗土地進行了地籍調(diào)查,四鄰簽字,村組簽字,新野縣為曹旭鐸頒發(fā)了(1995)字第008206—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面積為859.79平方,曹旭鐸并于12月繳納了土地出讓金1000元!1997年3月曹旭鐸與新野縣土地局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至此該宗土地合理合法地歸曹旭鐸所有。然而2010年8月一位名叫方怡敏的卻突然在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曹旭鐸的20間磚混結構房子扒掉重新建起了新房。在外地得知此情的曹旭鐸回去阻攔建房,并向方怡敏出示了土地證和房產(chǎn)證,對方卻說這地是她買的!2011年8月曹旭鐸一紙訴狀將方告上法庭,在審理期間,李湖村委卻將新野縣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請求撤銷1995年為曹旭鐸頒發(fā)的土地使用證!”我們不難看出,土地是李湖6組的集體土地,即使打官司也是6組集體和新野縣政府打官司,作為此案的原告新野縣城郊鄉(xiāng)李湖村委不具備訴訟主體,這是任何一個正常人都知道的,為何唐河法院的法官睜著眼尿床?從判決書知,曹旭鐸提供的錄音證據(jù)顯示,李湖村委早在1995年新野土地局為曹旭鐸辦土地證時還為他蓋章,李湖村委早就知道辦證這事,而此時提出撤銷訴訟,豈不是早過了訴訟期限?僅此兩條,此訴訟請求就不成立,唐河法院就不該受理!
曹旭鐸告訴記者,更有意思的是新野縣李湖村委法定代表人李秀臣親自到曹旭鐸家說這官司不是他告的,律師也不是他請的,而幾次開庭他也根本未到庭。他這個原告只是個名義。由此可以推斷真正的原告更不具備訴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