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申訴書
尊敬的領導:您好!
我叫于在海,男,45歲,身份證號碼370633196902066756,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戶,戶籍地山東省威海市榮成市石島管理區(qū)港灣街道辦事處張家社區(qū)居委會四區(qū)403號。
2006年8月,張家漁工商總公司、張家社區(qū)居委會在沒有辦理任何拆遷審批手續(xù)的情況下,以城中村改造的名義,對村中部分住宅進行拆遷建樓,200余戶村民需要搬遷。城中村改造是好事,我們擁護支持。但在測量住宅面積補償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不公開的問題 ,而是暗箱操作,因人而異,借拆遷之機為利益圈內少數(shù)干部親朋謀私利,造成了很多矛盾糾紛,影響了城中村改造的進程,當時就有100多戶村民不簽協(xié)議,拒絕搬遷。至今已七年多,仍有部分村民未簽協(xié)議。我也因以上原因沒有簽拆遷協(xié)議(土地使用證登記的名字是我的父親于建洲)。
2011年5月11日清晨,我的房屋被張家漁工商總公司、開發(fā)商萬安房地產公司雇傭的社會黑惡人員張義廣、張武剛(均系刑滿釋放人員)等人用挖掘機鏟毀。110民警訊問時,張義廣供認是受村領導指使。但榮成市公安局石島管理區(qū)公安分局與涉案人員相互勾結,捏造事實,以“誤拆”的名義不予立案,并違法拒絕出具書面答復。
2012年1月11日中午,張家漁工商總公司書記湯序亭伙同開發(fā)商萬安房地產公司老板王錫濤、王錫安(兼大魚島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兄弟二人,又派出以劉齋勛、孫曉波、韓磊、楊海建等為首的20多名打手(主要成員是已被法辦的石島黑社會頭目外號叫謝痞子的原手下人員),指使施工人員用挖掘機,再次將我的宅基地及被強拆后剩下的殘墻斷壁鏟平。110民警攝有強拆現(xiàn)場錄像。無奈之下,我到村委找到書記湯序亭要求處理解決,他也推脫不管,因此發(fā)生了爭執(zhí),在爭執(zhí)中我與湯序亭及其手下人員發(fā)生了肢體沖突。事發(fā)后,石島公安分局治安隊長張信用將我?guī)У绞瘝u公安分局。做筆錄后,又把我送到巡邏隊的拘留室不讓我回家。1月12日上午11點多,才將被關押了18個多小時,凍的一宿未睡、水米未進的我放了出來。因公安人員通風報信,當我走出分局100米左右處,突然從路北停著的一輛深灰色捷達車上下來三個人,其中兩個人手拿鎬棒朝我跑來。他們都在我阻止強拆的現(xiàn)場出現(xiàn)過,我見勢不好回頭就跑,他們追上將我拖到一小岔路上,為首的勒住我脖子,二人用鎬棒朝我身上用力亂打,我被打的癱倒在地不能動彈。此時圍觀的市民越來越多,三兇手才逃離現(xiàn)場,臨逃時又強行將我攝有強拆現(xiàn)場錄像的手機搶走摔毀,是附近的居民打的110報警,并打了120將我送到石島骨科醫(yī)院搶救。
2013年3月,張家漁工商總公司、萬安房地產公司又肆無忌憚的、公然在我的宅基地上施工建樓,現(xiàn)已建成六層商住兩用樓,形成強征事實。
三次強拆、強征,我及家人均到石島公安分局報案,而石島公安分局與涉案人員勾結,偽造我父親簽名并按有手印的同意拆遷協(xié)議書。依據(jù)【張家漁工商總公司、張家社區(qū)居委會房屋拆遷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協(xié)議生效后被拆遷人將被拆除建筑物的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交給拆遷人。既然簽了合同,為何土地使用權證至今還在我手里?榮成市政府的調查回復也證實我未簽拆遷協(xié)議。2013年8月,在各種證據(jù)面前,榮成市公安局副局長兼石島公安分局局長梁德明、石島公安分局刑偵副局長張錫林也不得不承認暴力強拆、強征事實,但卻仍以種種借口不予依法立案查處。嚴重違反了《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三十三條(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案)。
榮成市公安機關非但不依法查辦,反而繼續(xù)與黑惡勢力同流合污,在案件未依法偵結,只抓到孫曉波、韓磊兩名兇手,首要和主要犯罪分子依然逍遙法外的情況下,將該案移交檢察機關。
我于2013年4月10日、4月15日將本案的《控告申訴書》分別遞交威海市人民檢察院、榮成市人民檢察院,并針對榮成市公安局石島公安分局在偵辦此案中存在的瀆職行為,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法于5月20日向榮成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監(jiān)督科申請立案偵辦。但榮成市人民檢察院對我的多次申訴都以種種借口敷衍、推諉不予審查立案。卻依據(jù)榮成市公安局編造的事實,偽造的證據(jù)提起公訴,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之規(guī)定。而榮成市人民法院對我的多次申訴不予理睬,僅依據(jù)榮成市人民檢察院未經依法審查案件的(榮檢刑訴[2013]243號)起訴書進行判決。榮成市公檢法這是在包庇、袒護黑惡勢力,是在官官相護,是在瀆職,是在枉法判案。
該判決違背了客觀事實,是一份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避重就輕,淡化、迴避、隱瞞本案的起因及有關事實的枉法裁判。現(xiàn)將事實與證據(jù)陳述如下:
一、警黑勾結,通風報信。
2012年1月11日中午第二次強拆,石島公安分局非但不依法追究強拆的兇手,反而將受害者我關押了18多小時,直到12日上午11點左右,才將凍的一宿未睡,水米未進的我釋放。因公安人員通風報信,我在分局大門外被劉齋勛(當時在車上指揮)、孫曉波、韓磊、楊海建等四人打傷致殘。只要調查石島公安分局治安副局長席德義、治安隊長張信用12日10點-12點的通話記錄,就可確認是誰在為犯罪分子通風報信。
二、判決書認定的定罪量刑的依據(jù)法醫(yī)鑒定,隱瞞傷情、避重就輕。
2012年1月12日11點多,在劉齋勛的指揮下,孫曉波、韓磊伙同楊海建在石島公安分局大門外,用鎬棒將我打傷致殘。造成雙肺創(chuàng)傷并胸腔積液;脛腓骨骨折(右,AO分型B3);脛骨骨折(左,AO分型A2);脛骨近端骨挫傷(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內、外側半月板前、后角損傷(左、右);膝髕上囊及關節(jié)腔內積液(左、右);小腿軟組織挫裂傷(右);L3/4、L4/5、L5/S1椎間盤變性并膨出;肋骨骨折(右,第4肋);頭部、頸部、右腰背部、右肩部、雙前臂、雙手部等全身多處擊打傷及軟組織挫傷。導致右腿創(chuàng)傷性關節(jié)炎,雙腿滑膜關節(jié)炎并關節(jié)積液;雙腿不能正常彎曲;肺、腎功能減退;腰部經常性疼痛;留下嚴重的殘疾及后遺癥。致使我至今行動不便,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難道這是輕傷兩個字能遮蓋、掩飾得了的。案發(fā)后,我多次要求石島公安機關做法醫(yī)鑒定。但直到一年多后的2013年3月27日才告知法醫(yī)鑒定為輕傷,而我咨詢權威法醫(yī)鑒定機構的結論已構成重傷。我找到副局長張錫林,對避重就輕的法醫(yī)鑒定提出質疑,張錫林又以還需到省公安廳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為由進行搪塞。因法醫(yī)劉士剛對我反映的身體問題并未在鑒定中體現(xiàn),4月17日我又向法醫(yī)劉士剛遞交了補充病例。以后我又多次申請,但至今不依法重新鑒定。
三、 判決書認定兩被告的工作單位含糊不詳。稱孫曉波、韓磊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決書稱兩被告系榮成市石島大魚島碼頭保安。大魚島村現(xiàn)有三處碼頭,兩被告究竟在哪處碼頭工作?為什么不寫明在何人承包的碼頭或者什么公司工作。
該案是在我的多方申訴下,警方迫于壓力,才分別于2013年1月5日、2月20日在王錫濤、王錫安的公司將孫曉波、韓磊二人抓獲。主要兇手劉齋勛我發(fā)現(xiàn)后多次報警,但石島警方以種種借口敷衍,不予抓捕。從2013年1月7日至3月27日前的幾次通話、談話,石島公安分局斥山派出所民警孔慶強均稱孫曉波拒不供認犯罪事實,并編造其他兇手姓名,誤導公安機關偵查破案。斥山派出所所長張波也稱孫曉波拒不供認。2013年3月7日,石島公安分局副局長張錫林在北京非法截訪及在石島,也多次說孫曉波一直不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是在韓磊抓獲后,采用了手段,二人才開始交代。
兩兇手供述是受劉齋勛的指使。我與劉齋勛及孫曉波、韓磊、楊海建三人素不相識,更談不上有何利害沖突,只是在2012年1月11日的強拆現(xiàn)場見過他們。他為什么指使三名兇手對我下此狠手?他又是受誰的指使?誰是該兇案的元兇?為什么不審理清楚。劉齋勛沒有歸案,石島警方為什么不將其依法緝拿歸案,一并審理,將本案弄個水落石出。2013年10月17日,劉齋勛找我協(xié)商請求私了,承認是受王錫安指使行兇。
劉齋勛等四名兇手在案發(fā)后,一直在王錫濤、王錫安的公司工作,王錫濤、王錫安不但是暴力強征案的主兇,而且已涉嫌窩藏、包庇罪。
四、既然是如實供認,為什么對本案的重要證據(jù),作案時使用的交通工具至今沒有如實交代。
石島公安分局斥山派出所在故意傷害案的偵辦中,與涉案人員互相勾結,對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強拆現(xiàn)場錄像資料違法進行剪輯。指鹿為馬,將我與目擊市民(<其指認是大眾桑塔納>孔慶強說,但2013年3月27日孔慶強又矢口否認,稱不記得了,以審訊材料為準。)指證的,兇手作案時使用的王錫濤、王錫安公司捷達轎車,居然變成了租用的面包車。這輛捷達車在王錫濤、王錫安的公司使用多年,并且當時也在強拆現(xiàn)場,只要到車輛管理所調查就可清楚。案發(fā)時正是下班時間,有十幾名市民目擊。案發(fā)地石島公安分局至大魚島村(王錫濤、王錫安公司所在地)沿途也有多處監(jiān)控攝像頭,石島公安機關只要是依法辦案,就可查的清清楚楚。石島公安機關偽造、隱匿、毀滅犯罪證據(jù),千方百計、處心積慮地為湯序亭、王錫濤、王錫安等人開脫罪責。既然本案與王錫濤、王錫安等人無關,王錫安又為何三番五次的親自或托人要求私了,為與己無親無故、無責任的手下地違法行為買單。這是在掩耳盜鈴,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辦案人:石島公安分局斥山派出所所長張波、民警孔慶強等人。
五、石島公安分局非但不秉公執(zhí)法,反而助紂為虐。
多次派人到我家以石島黑惡勢力的暴行事例,對我及家人恐嚇、威脅。濫用公權力,非法對我發(fā)布通緝令;監(jiān)控我與家人電話;警黑聯(lián)手在我住宅外安裝多處監(jiān)控設施;安排20余名警員二十四小時監(jiān)視我住所;非法剝奪、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阻止我依法申訴維權。經辦人:榮成市公安局石島公安分局副局長張錫林、民警胡義偉等人。
從案發(fā)至今,我與以上辦案、涉案人員的通話、談話均有錄音記錄。
2014年初(具體時間榮成市公安機關未告知)在我多次的上訪申訴下,榮成市公安局迫于上級機關的壓力,才將余下兩名兇手劉齋勛、楊海建抓捕歸案。但在辦案中,榮成市公檢法繼續(xù)與黑惡勢力勾結,編造事實,處心積慮地包庇暴力強征的首犯湯序亭、王錫濤、王錫安。
我們擁護支持拆遷,也沒有提任何無理要求,我們只是要求依法公平、公正、公開的測量補償 。在張家村7年多的違法拆遷中,村書記湯序亭、居委會主任王建秋與開發(fā)商王錫濤、王錫安互相勾結,狼狽為奸,有多戶村民住宅遭到非法強拆。甚至偽造村民同意拆遷協(xié)議書;搞株連拆遷;采取斷水、斷電、斷路、縱火等卑鄙手段;事例是數(shù)不勝數(shù)。在拆遷中,王錫濤、王錫安手下20多名打手橫行霸道,無法無天,村民稍有不從,即遭打罵恐嚇。
王錫濤、王錫安兄弟二人在石島稱霸一方,利用個別國家工作人員的袒護及手中的權力,壟斷張家村房地產,和大魚島村的房地產及海岸等行業(yè)的開發(fā)。手下打手為非作歹,隨意欺壓、殘害群眾,百姓敢怒不敢言,有苦無處訴,有冤無處申,悲憤的眼淚只有往肚里吞。為經濟利益到相鄰鄉(xiāng)鎮(zhèn)持械武斗(據(jù)傳用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之規(guī)定,是已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在石島,中小學生都知道王錫安是黑社會頭目,而石島管理區(qū)卻任用此種人擔任村領導。正是因為第一次強拆榮成市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包庇、縱容,瀆職不作為,才導致第二次強拆湯序亭、王錫濤、王錫安如此猖狂地在公安局大門外制造兇案。
榮成市政法機關有案不立,有法不依,違法不究,與黑惡勢力相互勾結,徇私枉法、瀆職不作為。雖然我多次向中央、省行政執(zhí)法機關反映,但因地方行政執(zhí)法機關官官相護、欺下瞞上,使該案至今已26個月有余,仍得不到依法立案查處。
該案是榮成市有史以來,最大的暴力強拆、強征案,對社會危害極大 ,民憤極大,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損毀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綜上所述,我們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公正、和諧穩(wěn)定、長治久安,才進行上訪申訴。是在地方行政執(zhí)法機關政黑一家,官官相護、欺下瞞上、徇私枉法、瀆職不作為的情況下,被迫無奈,才向中央領導反映。懇請中央領導在百忙中關注此案,督促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榮成市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違法違紀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此致
中央領導
申訴人:于在海
電 話:13573707678
2014年3月16日